發布時間:2023-08-19 14:33:27 來源:網絡投稿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獨生子女補助。
1971年,我國首次把控制人口增長的指標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1980年,國家開始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
1982年,計劃生育被定為了我國的基本國策,同年被寫入憲法。
2001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針對獨生子女父母專門作出了獎勵與社會保障的規定。
而各省也緊跟國家的政策,之后紛紛出臺了本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了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享受獨生子女補助: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但是因為各個地方的經濟情況不同,計劃生育所面臨的壓力也不一樣,因此制定的政策差異也比較大。
比如一些地方的政策對象是所有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一些地方只針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同時,獨生子女的補助發放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是增發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比如《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第三十一條明確:
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第二種是退休時發放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比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第三十五條明確: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雖然說大部分的省份都制定了有關獨生子女父母的補貼政策,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補貼的落實存在著不少的問題。
對于經費的來源,大多數地方的規定都是由所在單位承擔。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職工來說,他們的所有經費都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獨生子女補助自然也不例外,因此落實還是比較到位的。
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則要看企業的具體情況了。像煙草、電力這些壟斷性國企,補助的發放自然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對于一些破產、轉制的企業,要把獨生子女父母的退休補助落實到位則存在著很大的難度。
而對于民營企業的職工,老板從自身利益考慮,基本上很少會主動落實這項政策。
所以出現題主所說的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
那么回到題主的問題,退休時單位沒發給獨生子女補助,告他超時效期了,咋辦求助?
首先,如果當地有出臺相關的獨生子女補貼政策,那么單位的這種做法肯定是違反規定的。題主可以先找到相關政策,主動與單位試著先溝通,要求其發放獨生子女費。
如果單位明確不愿意發放,那么可以試著聯系當地的衛健委,請其出面幫助調解。而如果調解無法解決,那么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通過去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而題主所說的“告他超過時效”,應該指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但是這里需要注意三點:
第一、仲裁時效期間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如果題主退休的時候并不知道有獨生子女補貼這回事,那么要從知道的時間開始計算仲裁時效。
第二、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也就是如果題主在退休后有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并申請權利救濟,那么將產生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仲裁時效將重新計算。
第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如果題主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那么仲裁時效戶中止,直到影響因素消除后,仲裁時效會繼續計算。
所以題主可以對比以上三點看看,自己是否有符合條件的情況,如果有的話那么可能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