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實際上可以分為兩大部分。
保險的保障可以繼承嗎?
這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社會保險是一種保險,是以參保人為主體設立的。
比如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設立的目的就是供養參保人到去世為止。如果參保人去世,當事人的家屬沒有收入來源,那么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有關規定,享受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或者社會救助的有關規定享受基本待遇。
但是,絕對不可能因為其子女還未成年或者還有老伴,會按照原先的標準繼續發放。如果我們不去辦理社會保險銷戶手續,實際上就屬于騙保行為了。
為了最大可能的減少騙保行為,因此國家也定期組織養老保險認證工作。目前,集中認證工作已經基本取消,但是可以通過手機APP或者其他活動方式采取認證,長期居住外地的還是需要定期認證的。
參保人去世后辦理銷戶手續,實際上還有不少待遇可以領取的。比如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或者救濟金。比如山東省喪葬費是1000元,一次性撫恤金是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2018年青島高達53090元。這筆待遇也不少。
另外,除了養老保險以外還有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等。這些保險的內容很明顯都是以參保人為基礎設置的。
醫療保險,兒女如果頂替父母住院享受住院報銷待遇,這是毋庸置疑的騙取社保資金的行為。不僅會被罰款,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被處以刑罰。
工傷保險,實際上不需要個人繳納,有用人單位全部承擔,只有個人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情況下發生工傷,經工傷認定確立雙方的法律責任關系,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更為嚴格。
生育保險,僅僅是女同志才可以享受,男同志參保的話可以讓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妻子享受住院報銷待遇。但是如果妻子參加了生育保險,男同志參加就沒用了。這一個待遇,很明顯也是不能繼承的。
失業保險,僅僅是指的一個人的就業狀態。當失業以后可以領取失業金待遇,并由國家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同時還可以享受一定的促進就業優惠政策。跟繼承扯得越來越遠了。
所以,如果參保人惦記子女或親人,實際上應該給親人參加社保,這樣他們才能夠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自己的社會保險不可以給親人帶來保障的。
保險的其他價值可以繼承嗎?
實際上除了保險的保障內容以外,保險還有一定的價值,比如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有個人賬戶。這一部分錢可以在參保人去世之后返還,當做參保人的遺產有繼承人繼承。
另外,還有上述所說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等待遇,這些實際上都可以作為遺產依法繼承。除了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是發給沒有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親屬的,有勞動能力的親屬是無法享受待遇的。
商業保險中也是這樣,但是更為復雜。身故保險金可以專門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不一定能夠繼承上,有點像遺囑的意思。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那么法定受益人才可以依法繼承。
所以,保險的繼承也是相當復雜的,一般來說子女可以繼承的原先保險的內容,而是保險規定的一定待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