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自己書寫困難,并不影響訂立遺囑。頭腦清楚,意味著老人具備表達個人真實意思的能力,也即滿足訂立遺囑的基本條件。
在合法遺囑形式中,我們先把自書遺囑、口頭遺囑兩種形式排除掉,老人可以有四種形式選擇: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
這四種形式,效力同等。從操作上,又可以籠統歸為兩大類:
代書、打印、錄音錄像遺囑。
這三種有個共同特點:都需要有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指與遺囑繼承人無利害關系)。如果能找到,個人推薦的優選順序是:代書、打印、錄音錄像。理由是:
相對電子介質,紙面的“白紙黑字、簽字畫押”的可信度相對還是比較高的。
代書遺囑比較成熟,從《繼承法》時代即有規定;打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形式,剛開始實施,驗證時間較短。
而錄音錄像遺囑,雖然與《繼承法》中涉及到“錄音遺囑”比較類似,但是會存在一些諸如損壞、修改編輯等的風險。
比較合適的方式是:“紙質遺囑+錄音錄像輔證”組合。把錄音錄像定位于遺囑訂立過程證據。
公證遺囑。
這一類的特點是:必須到公證處去訂立。
現在上門提供公證服務的情況比較少,因此,對老人出行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公證遺囑多數先預約、再訂立,中間可能需要一個時間周期。
而公證遺囑的好處則在于:有公證處背書、備案,而且對遺囑人掌握遺囑訂立知識沒有過高要求,全程由公證人員按照老人的意思,用專業知識來訂立。
如果再從大類上區分一下優先級,個人建議:優選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