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理解,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恢復原工作崗位。因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非法無效的。
可題主反應的問題卻是接受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這就意味著,題主事實上已經與用人單位達成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用人單位雖然是違法解除與題主的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卻履行承擔了單位的違法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自然就終止了。
題主既然領取了單位的經濟賠償金,就不能再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問題了。想繼續再公司繼續工作,就不應該接受單位的經濟賠償金。
題主的要求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得不到單位的同意。你想,既然單位明知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又給你了經濟賠償,說明單位對你的不認可。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會同意你再留單位工作的;即便是能留下,也沒有多少意義了。還是另找其他的工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