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意外去世,其銀行存款屬于公民遺產之一,所有合法繼承人都有權參與遺產分配,也可以自愿放棄遺產繼承,或者按照遺囑分配處置遺產,但都必須遵守《繼承法》規定,否則是無效的,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首先,女兒女婿希望岳母獨自繼承存款,在一定程度上也許合理,但并不合法。也許因為岳母年老體衰多病,缺少勞動能力或完全失去勞動能力,全部繼承銀行存款后可以很好解決養老就醫等問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法律上,公民的一切行為不僅僅是考慮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合法性。就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來說,女兒女婿希望岳母全部繼承銀行存款,那就是剝奪了兒子的繼承權,這是違法的行為,除非本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否則,有權繼承人(兒子)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法律是支持的。
其次,遺產的分配并非一定就是平均分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傾斜。舉例,死者有100萬存款,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母親、2個兒子和2個女兒等5人,有人說每人應該分配20萬,這是錯誤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遺產分配中,可以適當考慮繼承人具體勞動能力差異,給予弱者以適當照顧,比如母親年老多病,幾乎沒有勞動能力,或者其他子女有殘疾,行動不便,或勞動能力差,或幾乎沒有勞動能力,或者盡贍養義務多的等等,都是可以得到適當多分配的,這就是法與情的有效結合,體現了法制的人性化。
第三,要讓母親獨自繼承銀行存款,必須征得所有繼承人的一致同意,或者由法院強制性判決,而不是某一個人或某一部分人說了算。原因有兩點:第一,銀行存款密碼遺忘就需要密碼重置,但密碼重置是無法代理的。存款人一旦去世,密碼重置就需要“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而這些法律文書的取得都是需要取得所有繼承人同意的,沒有法律文書,銀行有權拒絕受理取款;二,即使私自取款據為己有也是非法的,其他有權繼承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自己合法權益,法院也是支持的。
哪些情況下可以由母親獨自繼承?
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有兩種情況:一是子女完全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無權分配遺產;二是有遺囑的,由指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所以,要想達到由母親獨自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公證時只有通過友好協商,彼此達成一致,取得公證書。如果有上述特定情況的,公證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強制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