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產抵押貸款期限常常不超過一年,與十年以上的住房按揭貸款相比,如果上浮比例一樣的話,前者利率肯定要低——因為一年以內基準利率(4.65%)大大低于五年以上的基準利率(4.9%)。
那么可不可以用自有房產抵押貸出來的款去買房呢?實際我告訴你,這種比較思路是錯誤的。我來給你說說為什么是錯的:
首先,用自有的房地產抵押,貸出來的款是不能用于購房的,這是與住房按揭貸款最大的區別。房產抵押貸款只有兩個用途:消費或者經營。如果銀行發現你的貸款被用于購買房產,一定會要求提前收貸。因此,在用途管控方面,這種設想就不成立。
其次,自有的房地產抵押貸款,期限很少能達到5年以上,相比住房按揭貸款最長30年的期限,根本沒法比。短期房產抵押貸款雖然利率低,但是到期需要周轉,這里即有兩個問題:第一你能保證這三十年每次周轉都能貸出來嗎?第二周轉貸款也是需要成本的,你能保證每次周轉成本都可控嗎?
最后,國家對于房貸是給于優惠政策的,即基準上浮比例不高。例如首套房,執行利率大致在基準利率至上浮10%之間。而房產抵押貸款利率政策由銀行自己定,最低也是基準上浮20%以上,而且每次周轉時上浮比例都會調整,最高調到基準上浮50%也是有的,到時有可能高于房貸,那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總之,這種操作想法,一方面要承擔被銀行發現提前收貸的風險,另一方面又有總成本超過房貸的風險,這么做何苦來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