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申報基本在每年的7月份,參保單位須在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辦理參保登記的區社會保險所(以下簡稱社保所)申報下一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應由參保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繳費人未按規要求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上年度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瞞報、漏報、少報繳費基數,將直接降低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水平。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一般根據上一年度職工年工資的月平均額確定,每年確定一次,一經確定,一年內不得變動。
企業職工該如何申報繳費基數?
企業單位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非編人員繳費基數應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據實申報,企業申報的相關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并留存備查。即: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上年度職工本人工資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數,精確到元。企業職工如果發現用人單位給自己申報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準確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重新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繳費基數按300%確定(上一年度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按上級公布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