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損失最少的方式就是猶豫期內退保,可退已還交保費。猶豫期為簽收保單之日起15日內(含簽收日)。
②過了猶豫期退保,只能退現金價值,將會遭受損失。在《保險法》第四十七條有明確規定。每年保單對應的現金價值在保險合同有寫明。
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產品的配置應該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模型,現有保單狀況等因素綜合分析后再進行合理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