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機動車駕駛員凌晨在一起單車事故中身亡,留下總額超千萬元的壽險和意外險保單。可他的妻兒在申請索賠其中一份300萬元的意外險時,卻遭遇到拒賠。保險公司于是成了被告。不過,這次法院的判決卻支持了保險公司的做法,二審也維持了原審判決。

丈夫事故身亡 妻兒索賠巨額保單被拒
2015年1月20日2時40分許,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杏林大橋(進島方向)引橋交叉口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轎車與橋體護欄發生碰撞后右側翻起火,造成車輛燒毀,駕駛員當場死亡。
這起事故中的死者姓陳,2014年5月,他通過網絡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一款意外險。2014年5月2日,保險公司簽發相應保險單,載明:投保人陳某某,被保險人陳某某,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止,保險項目包括意外身故、殘疾及燒燙傷(該項目保險金額300萬元)及其他項目,保費2100元,受益人法定。
事故發生當天,陳某某的妻兒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卻不予賠付,并于2015年5月8日向其發出《解除保險合同通知書》。
拒賠的依據是《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
死者在投保時究竟存在哪些情況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后果?

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公司規定,涉案保險要求投保人填寫《財務告知書》,其中要求投保人填寫現時仍生效或同時申請之壽險及意外險。而根據事后調查,死者陳某某當時符合要求的保險共有15份、保額合計785萬元,但他在填報史帶保險的《財務告知書》時僅填寫了2份保險、保額合計30萬,系故意不如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