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的補繳是有嚴格政策規定,并不是想補就補。2016年,國家《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發布,明確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沒有相應的勞動關系證明方式,尤其是靈活就業人員是自由可繳費的。如果允許他們補繳,一方面增大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另一方面也是對按時繳費人員的不公平。
養老保險待遇是非常劃算的,按照人均預期壽命計算,60歲退休至少能夠拿到繳納養老保險費的3~4倍以上待遇。
不過,也是有國家規定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策。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規定,自勞動用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社保參保繳費手續,職工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導致社會保險費沒有繳納,這種情況是不允許的,所以這種情況是可以補繳社會保險。按照2016年文件規定,這種補繳行為需要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標準是每日萬分之五。
一般來說,需要提供勞動保障監察或者勞動仲裁的法律文書,另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提供做賬的會計憑證,所以相應的補繳也是非常麻煩的,像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根本無法提供出有關資料。
不過,如果是2001年到2002年就已經參保,還有一個好政策,就是:
《社會保險法》是2011年7月1日實施,按照《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的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前已經參保繳費的職工,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應當延遲退休繼續繳費。
當繼續繳費60個月后,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齊,然后辦理退休手續。
所以,養老保險是補繳越來越難了,如果已經臨近退休年齡,可能需要晚五年退休了,對于年輕人也是一個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