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負債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確實無財產可以履行,一種是有財產可以履行,但是通過藏匿或者拒絕履行的方式來抗拒履行。
但是現在我們在整體的判定之中,因為缺乏數據和缺乏執行力度,所以經常將這兩種欠債者混為一體,都統稱之為老賴。這其實是不太公平的,未來希望通過大數據的計算以及完善執行手段,可以逐漸區分過來。將后一種有履行能力,但是拒絕履行的欠債者可以加上強有力的強制執行措施,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雖然我國法院系統有著強制執行庭,專門進行法律訴訟后的欠款人的履約強制執行。但是對全國大量的欠款不履行案件,強制執行庭其實每年辦不了太多的案件的,所以無法細分兩種欠款人的實際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欠款人主動的進行說明匯報,以及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強制執行庭在接到強制執行申請后,都會將欠款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果還無效的話,就會采取限制高消費的進一步懲治舉動。
再說一下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個處罰其實已經比較重了。因為只要欠款人在名單之內,基本上是無法再獲取金融借貸服務,包括申請信用卡,包括申請房貸和其他類型的各種金融機構貸款都是不可能得到的。同時也無法作為股東、董事等身份,在設立企業的工商注冊中通過。如果再加上限高措施,那么也就無法在出國旅行,坐飛機坐高鐵等等。
對于輸了官司的欠款人來說,其實如果沒有履行能力,其實主動去法院申報財產,列出財產清單,以及按照法院的指示去辦理手續可能更好,尤其是法院執行庭,還會輔助雙方進行協商,給出一些協商方案。只要按照法院執行庭的要求去辦理,那么是不會進入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也不會被處理限高措施。
在這種情況下,剩下的就是那些真正的老賴了。現在我們有的懲罰措施就是: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執行限制高消費令,對于失聯的老賴進行拘留,對于拒不執行的老賴,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進行公訴判刑。除此之外,目前也沒有太多的好措施了。
不過未來隨著我國個各類數據的統一管理,真的是可以做到一鍵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所有財產的,包括其藏匿在他人名下的財產也一樣能被查出來,那時老賴真的跑不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