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對”。
法律不大可能這么直接說“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只是變了一個說法:兒媳/女婿協助配偶對對方父母進行贍養。
其實,只是一種文字表達方式,意思就是“沒有強制的贍養義務”。
但是,并不能這么絕對的定義對還是不對。正確的邏輯是: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子女與配偶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
所以,子女的配偶必須相互協助、支持對方,其中,就包括了彼此相互支持、贍養對方的父母。從這個角度來講,不能用“有無義務”來強制定義兒媳女婿贍養公婆、岳父母,而應當從事實上,相當于他們也間接盡到了贍養義務——經由配偶。
此外,關于“贍養”問題,還想對被贍養人多說兩句:
贍養,從來不要用義務來約束,也從來沒有人、沒有法條對“贍養”明確過可以落地實施的具體動作,本身就是一個都明白卻很模糊的詞語。所以,贍養與否,不是建立在法的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情的前提之下。
贍養,是雙方行為。不要一提贍養就指向子女一方。鼓勵贍養,從本質上鼓勵的不是贍養這個行為,而是在鼓勵良好道德、鼓勵家庭和諧。道德、和諧,是多方一起營造出來的,相信應該能理解其中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