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出一個結論:
如果沒有受遺贈人,老人的房產充公;如果有受遺贈人,房產歸受遺贈人。
上述結論的依據是,按照我國《民法典》有關繼承方面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老人沒有任何親屬,意味著沒有繼承人。但是,上述規定中還有一個詞:“受遺贈”——遺贈,指的是去世人生前把自己的財產安排給非法定繼承人的情況。這個“非法定繼承人”,包括了個人、社會組織。
實現遺贈的手段包括:通過遺囑的方式,或者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將財產遺贈給他人。
所以如果老人生前有過上述兩種行為,則老人的遺產歸受遺贈人所有。
如果老人生前未做出過上述動作,則大概率情況下,遺產充公,用于公益事業。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老人生前未做出過上述動作、但是生前主要依靠他人扶養: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這時候,扶養人也有權利主張分得其部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