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銀行是繼“存款保險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第一家被提請破產申請的銀行,但是考慮到金融秩序穩定和社會影響,監管機構對儲戶利益作了最大保障。
為什么要申請破產?主要是對原股東的股權和未予保障的債權進行清算,這在央行發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已有明確說明,所以對于儲戶的影響總體不大。
首先是對儲戶存款采取的是全額保障措施。注意是全額保障,而不是按照“存款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最高償付限額50萬,這就放心了。自2019年5月24日包商銀行被接管后,通過由存款保險基金和央行提供部分公共資金,以及235億的常備借貸便利,保證了個人客戶存款的存取自由。
具體規定是,對個人客戶的存款本息,無論是接管之前還是以后新增存款,都一律本息全額保護;對公存款和同業存款分為兩部分,接管之前部分按照平均90%受償率保障,接管以后新增部分實行全額保障。
對于個人儲戶貸款和非存款類產品的措施?
根據監管機構對包商銀行破產處置方案,除清算原有股東股權以外,還涉及到未予保障債權的處置,這就包括貸款、理財產品、基金等未予保障的債權。
其實本次包商銀行的破產并非孤立進行的,而是與并購方案同時開展,以實現相關債權債務的合理承接。包商銀行作為一家規模較大的城市商業銀行,總行位于內蒙古包頭市,但在北京、深圳、成都和寧波還有4家分行。并購方案中明確,包頭地區所有債權債務由新成立的蒙商銀行承接,而北京、深圳、成都和寧波等4家分行的債權債務則由徽商銀行承接,同時由存款保險基金分別向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提供資金支持,以及包商銀行的減值損失。
因此,作為貸款業務,也就會相應轉入對接的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并購銀行,繼續行使債權,原有的合同關系沒有變化。
理財產品和基金等非存款類產品怎么辦?主要看是自營產品還是代理產品。如果理財產品是自營產品,由于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資管新規出臺后,徹底打破了剛性兌付,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所以在清算中可能會受到一定損失;而如果是基金,因為一般是代理產品,或托管產品,所有責任由發行方承擔,因此不會受到本次破產的影響,而是按照原有合同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