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這個事太好辦了。德先生給指上一小招,聽話呀,去買貴金屬啊,但是同時要取好錄音證明啊。當貸款合同全部下來之后,貸款發放完畢,再去同郵儲銀行商議,退還貴金屬或者理財產品。如果對方不答應,就向銀保監會投訴一下唄。這是標準的194號文所指的侵犯消費者權益亂象中的一種典型行為。
在2019年銀保監會發放的194號文中,針對銀行業侵犯消費者權益亂象,其中第三大點“產品銷售方面”中的第五項明確指出:
“強制捆綁搭售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接待過程中強制消費者辦理保險信用卡,大額存單等業務或強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機構購買產品或服務。”
這一點明確的指出:任何在貸款過程中所搭售的其他行為都屬于違規行為,當然也包括銷售貴金屬的行為。銷售貴金屬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也就是說代理業務,銀行可以在其中賺取中間費用,增加利潤。但是這種銷售必須是在客戶自主自愿的過程中發生的,而不是要求買了貴金屬就可以發放貸款,設置貸款前置條件違規行為。
其實客戶在取證也非常簡單,只要用手機錄音下同銀行貸款人員的往來談話即可。在錄音中詢問此筆貸款情況,是否一定需要購買貴金屬才能發放貸款,購買貴金屬之后何時能發放?將購買貴金屬和貸款發放的關聯,詢問清楚,取好證據即可。
未來等待貸款發放完畢,客戶提款結束之后,就可以以此同郵儲銀行的貸款主管部門進行商議,先禮后兵唄。先協商是否能退歸因素,因為這是貸款發放條件之一,現在不需要此歸金屬,希望能退還銀行。如果對方不同意,那么拿出194號文給對方知曉,這可能屬于違規行為,如果不予退還,那么將向監管部門投訴,讓監管部門來進行識別是否屬于銷售亂象。到了這一步,基本上全部退回的。
如果真的郵儲銀行不予退還,那么寫一個情況說明,附上錄音證據,向當地銀保監局進行投訴和舉報。可以很負責任的說,只要錄音證據取得反正基本上很快此事得以解決。同時銀行也絕不敢提前回收貸款,做所謂報復之舉。
其實可以理解銀行想多一些利潤,多一些收入。但是利用發放貸款的便利條件去搭售,肯定就是大大的違規了。如果真正能分析貴金屬的未來走勢和投資價值而客戶愿意主動購買,那才是兩得利的好事呢。
郵儲銀行目前是我國第六大商業銀行,在回歸上市之前確實想急切的增加利潤,嗯,現在已經上市成功了,估計后面的違規現象會越來越少。我們也期待這個變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