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違背投資者意愿的行為都具有欺騙性,肯定是不合法行為,包括未經儲戶同意將存款改為理財的行為。
在法律依據上有明確規定。我們知道,儲蓄管理條例是一部針對保護儲戶存款權益的專業法規,由最高行政機構頒布,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實施,其中一大核心原則就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很顯然,沒有根據儲戶意愿存款的行為就是直接違反“儲蓄管理條例”,銀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其次,2018年9月26日銀保監會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明確指出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職責。銀行將存款改為理財,至少未盡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之職責。因此,銀行的行為至少屬于違規行為,交易行為本身無效,如果儲戶因理財業務受到損失,銀行有責任和義務賠償,或者全額退還。同時,當事銀行以及當事工作人員還應該因違規行為而受到相應監管處罰。
最近披露的建設銀行全額賠償基金損失的案例,也許很多人都知道。2015年6月,基民王翔經建設銀行理財經理推薦,在建行恩濟支行購買了96.6萬基金,結果在2018年贖回時虧損本金57.65萬,只剩下38.95萬,一氣之下將建行訴諸法庭。結果法院最終判決建行全額賠償損失本金57.65萬,并按照同期定期利率給付利息,建行敗訴,一時震動了整個金融界。本案焦點之一,銀行對王翔風險測評為穩健型投資者,但審理認為該只基金風險等級并不匹配,導致建行最終敗訴。
結合存款改理財案例,無非有兩種情況,一是將存款改為銀行理財產品,但不太現實,因為購買理財產品與存款程序有很多不同,不僅有風險測評,而且還需要儲戶填寫風險提示以及簽名等手續,經過這么多程序,如果還不知情,有點說不過去。
最常見的是將存款誤導銷售成銀保產品,即代理保險。因為銀保產品與存款在外觀特征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固定期限,起存金額、所謂的利率(實際上是預期收益率)等等,再加上銷售人員的巧舌如簧,夸大收益,隱藏風險,儲戶很容易上船。
但是,無論銀行怎么改,儲戶要想完全得到全額賠償,關鍵還是需要舉證充分,能夠被法院以及監管機構采信。如果舉證不充分或有瑕疵,空口無憑,要想扳倒銀行還是比較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