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分析,提問人描述內容中有幾個信息需要明確:
一、前期投入資金的形式

公司引入天使投資后——說明引入天使投資前,已成立公司。那么,創始人應是指公司成立時的投資人,原始股東。
那么,前期投入的資金可能是兩種形式:
1. 實繳資金。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根據認繳資本金,按章程中的時間實繳相應的資本。而此部分的資本是不可以直接從公司收回的,只能通過章程中利潤分配的方式從公司收回。
2. 以出借人名義借款給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給公司,如果借款已屆清償期,股東作為出借人可以要求公司根據約定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二、投資協議內容
天使投資的資金也可能有兩種形式:
1. 股權轉讓:即一個或幾個股東轉讓部分股權給投資方,那么,股東可以根據股權轉讓(或投資)協議,轉讓股權并從投資人收取轉讓款。
2. 增資擴股:通過增加注冊資本,引入投資。即投資人的投資款直接轉入公司賬上。那么原股東之前的投入資本則不可以收回。
天使投資的資金只能用于公司日后發展,而不能當成公司盈利,這錢不能給創始人。
創始人想收回前期投入資金只能靠公司盈利分紅,天使投資的錢在使用時要和投資人匯報,不能任意使用,和創始人個人收入完全是兩個概念,不能據為己有。不然就不是融資,而是賣公司。
你把公司賣出去了,那前期投的錢就能收回來,當然這看公司盈利情況,公司越賺錢,越能賣高價。
所謂投資,就是投資人投入資金,占一定股份,但通常不會涉及公司運營,因為所占股份較少。但如果投資人占股很多,那么最初的創始人就危險了,很可能有天會被趕出決策層。喬布斯就曾因為占股低被趕出蘋果。
公司引入投資通常是因為創始人資金不足,或者是創始人想分攤創業風險。考引入投資賺錢,不可能的。
具體情況還要根據具體的投資協議、公司章程來做具體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