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期限、用途先后受限
我國境內地產企業最早在93年就開始發行海外債,不過由于前期企業發行外債一直實行額度審批制,海外債的體量非常少,直至2015年發改委發布《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對于期限在1年以上的海外債,將額度審批制改委備案登記制,并簡化備案登記的流程與材料,房企的海外債發行難度大大下降,規模才開始放量,成為房企重要的融資補充手段。
隨后的16年,央行、外管局都先后下發配套文件支持優化中資企業境外融資。16年4月央行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表示在宏觀審慎規則下,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16年6月外管局下發匯發【2016】16號,境內企業外債資金均可按照意愿結匯方式辦理結匯。
在強化企業發行海外債的規范性之后,政策還進一步轉向限制海外債的發行用途。18年4月外管局新聞發言人王春英更是明確提出,除有特殊規定外,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不得借用外債。同年5月,發改委和財政部下發發改外資【2018】706號文,在隨后召開的發布會上表示未來將引導規范房地產企業境外發債資理財序向,房地產企業境外發債主要用于償還到期債務,避免產生債務違約,限制房地產企業外債資理財序資境內外房地產項目、補充運營資金等,并要求企業提交資金用途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