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基金參與交易的模式,影響極大。最近沙鋼股份的258億跨境并購,并購基金最終采取了模式一的交易方式。交易后,剔除計算,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距離第二大股東僅相差2.68%。假設換一種模式,情況將很不一樣。
今天,小編@并購汪就來對這一問題做進一步解答,[emailprotected]�擇退出模式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013 并購基金退出模式
并購基金在以上市公司為退出渠道時,究竟有幾種模式?
一共有兩種。模式一是將標的間接注入上市公司,模式二則是將標的直接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PE”型并購基金的退出,最終同樣需要轉化為模式一與模式二。
1.1 并購基金退出模式一:標的間接注入上市公司
模式一:并購基金收購標的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支付現金等方式直接收購并購基金。
采用模式一的方式收購并購基金后,并購基金成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過并購基金間接持有標的。并購基金股東或合伙人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在模式一中,交易標的是并購基金,交易對方為并購基金股東或合伙人。
1.2 并購基金退出模式二:標的直接注入上市公司
模式二:并購基金收購標的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支付現金等方式直接收購標的。
若采用模式二,并購基金本身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并購基金的股東或合伙人通過并購基金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模式二中,交易標的是并購基金控制的子公司或標的,交易對方為并購基金。
1.3 “上市公司+PE”模式的退出:轉化為模式一、二
上市公司可與外部投資者共同成立并購基金,并通過并購基金收購標的。后續,上市公司可推出模式一或模式二形式的交易,實現外部投資者的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