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晚,股轉系統發布了關于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的公告。
股轉系統表示,為適應股票掛牌業務電子化流程操作的需要,更好地指導申請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辦理股票掛牌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特對此前操作指南進行修訂,修訂版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股轉系統網站顯示,此前該操作指南分別于2014年5月6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0月20日等時間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是時隔一年半后再次進行修訂。
論壇君梳理發現,本次重要的修訂內容如下:
有這5種情況將被暫停掛牌
修訂后的版本新增了暫停掛牌和終止掛牌事項。
申請掛牌公司取得同意掛牌函后,在辦理掛牌手續期間,發生部分情形時,可對該公司股票做暫停掛牌處理;申請掛牌公司在掛牌前,可申請終止掛牌程序。
出現以下5種情況之一,將被暫停掛牌:
(1)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失聯;
(2)申請掛牌公司高管未參加全國股轉公司組織的培訓或培訓未通過考核;
(3)申請掛牌公司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掛牌未完成摘牌或未披露相關信息;
(4)存在涉及申請掛牌公司的信訪舉報;
(5)存在其他應報告而未報告的涉及掛牌條件的事項。
此前,新三板掛牌業務并不存在暫停掛牌一說。一些在區域股權市場掛牌,又到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往往在掛牌成功后才公告從區域股權市場摘牌。今后,再有這種情況的或將被暫停掛牌。
暫停掛牌流程分為主辦券商申請暫停及全國股轉公司發起暫停。待暫停掛牌事項消除后,主辦券商可申請恢復辦理掛牌手續,或由全國股轉公司發起恢復。
本次修訂版中還有針對終止掛牌的新規,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同意掛牌函但尚未完成股票掛牌的情況下,可申請終止掛牌。終止掛牌申請由申請掛牌公司或主辦券商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