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正常的程序是:起訴——判決生效——申請執行——拍賣房產——(拍不出去時)以物抵債——核銷。問題在于,走法律程序,不僅耗時費力成本高,而且經常賣不出好價錢。
A,通常一個法律程序走下來,即使在被告配合的情況下,最快也得兩到三個月,如果被告不配合或者故意制造困難(失蹤、拖程序等),一個案件花上兩年時間也不稀奇;
B,走法律程序,銀行不僅需花律師費,要墊付案件受理費、公告費、保全費等,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也要從拍賣所得中預先扣除。盡管以上所有費用都可以向被告索賠,但事實上能追回來可能性微乎其微。
C,既然貸款人斷供,說明房價已下跌到資不抵債,這時拍賣往往拍不出好價錢;即使有房子評估還值錢,但往往也拍不出應有價值,因為司法拍賣如果第一次流拍,要打8折再拍第二場,再流拍再8折,最終只剩下評估價的4到6折,畢竟很多人即使看上某一個標的,也會壓著等第三拍。
D,如果真的拍不出去了,接受以物抵債吧,銀行要的是錢,不是要房子,還得支付過戶費用和管理成本,難受;不接受吧,賬面不良率高企,各種檢查接踵而至,更難受。
說到底,對于銀行來說,當房貸按揭走到棄房斷供的地步時,往往損失已經無可挽回了。
總之,人有多大膽子,能做多少事情,但買房要量力而行,過早背負太多的房貸,卻不知道自己可能失業、生病、意外,何況房價也有下跌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