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觀點發表者的原話拿出來,才有可能提出正確的問題,并針對問題進行討論。如果斷章取義,就有可能使問題復雜化,并對發表觀點者產生不利影響,甚至會誤導觀眾、誤導輿論、誤導消費者和投資者。
我們注意到,郭廣昌的原話是這樣的:“我從來不看好P2P,我不是說所有的,但基本上都是騙局。一個金融企業的核心就是風險的定價能力,無論用大數據也好,用產業經驗也好,用你的產業鏈上下端(的資源)也好,離開這種(風險定價)能力,其他在做的基本都是耍流氓。”
很顯然,郭廣昌的話兩兩點不能忽視。一是不是所有的P2P都是騙局,而是基本上;二是抗風險能力是衡量P2P平臺是不是騙局的關鍵。
從前者來說,既然郭廣昌不是說所有的P2P都是騙局,就不應該用都是騙局來轉述他的觀點。不然,對郭廣昌不公平,對P2P也不公平。而實際情況是,能夠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能夠充分評估自身風險定價能力、能夠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的P2P平臺并不多。正是因為不多,才會導致問題不斷、風險不斷、跑路不斷、P2P的案件不斷。從這個角度來講,郭廣昌的觀點是完全正確的,是值得有關方面重視的。
從后者來說,無論是什么樣的金融機構,抑或與錢打交道的機構,風險能力(包括抗風險能力、風險定價能力、風險防御能力、風險化解能力等)都是衡量企業是否案例、是否可靠、是否應當支持和鼓勵的關鍵。如果連風險能力都不具備、都沒有這方面的意識,這樣的公司,必然會帶來問題,會造成極差的社會影響。P2P所以廣為詬病,就是因為具備風險能力的實在少得可憐,甚至可以用手指來數。更重要的,多數P2P平臺,還脫離了相關法規的約束,業務范圍完全脫軌。在這樣的情況下,說它們是騙局,一點也不為過。如果嚴格按照相關的金融法規,甚至可以這樣說,多數P2P平臺的投資者,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造成影響比較大的、后果比較嚴重的,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也意味著,今后在金融創新和業務創新過程中,不管是以什么樣的方式出現的,只要開展金融方面的業務,只要與錢打交道,就應當對其風險能力進行評估。達不到抗風險能力條件的,要堅決禁止,切忌為了一時之需,盲目發展,避免造成不良后果,尤其是嚴重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