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怕不能。
因為你這個問題命題可能就錯了,夫妻雙方離婚時,不存在一方把房子賣給另一方的情況,只存在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那么要分兩種情況,房子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婚前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是婚前財產,那么法院在判決或者調解時,會明確這一點,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上會有顯示,在離婚后,去銀行申請房貸面簽,要證明買賣雙方婚姻狀況,一看,都是離婚,離婚協議書上還有兩個人的名字,銀行多半會認為這是假離婚,為了獲取購房資格。
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那么在離婚協議書上就有分割明細,歸哪一方所有。
同樣,到了銀行申請房貸,銀行一看,哦,200萬的房子離婚協議書上是判給女方,女方補償給男方100萬,現在男方又想交三成首付60萬元貸款140萬元把房子買回來,這折騰個啥勁呢?感情在這套取銀行貸款啊。折騰完再復婚?
總之,我覺得大多數銀行會認為這交易不合邏輯而拒絕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