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對于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你在借條上,具體是如何描述的。
如果你只是將房產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即當債務人到期不歸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將抵押財產進行處分,或者拍賣,那么這種條款原則上是有效的。但是關鍵的問題是,不動產的這種抵押,必須要進行登記才能生效。如果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即使約定了這樣條款,抵押合同也是沒有生效的。所以當債務到期不歸還的時候依然是不能處分抵押物的。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通過題目的描述,你很有可能是在描述的時候,將這種抵押財產的意思表達成了流押條款,如果是這種性質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所謂流押條款指的是,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則可以直接獲得抵押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條款是與抵押財產的性質完全不同的。
因為抵押財產指的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我只是可以將抵押財產進行處分或者變賣。比如我抵押了一套房產,假如我欠債權人100萬,而我這套房能夠賣500萬,那么我只需要把這個房產變賣之后把100萬給債權人,剩下的400萬依然是我的。
但是如果是流押條款,則意味著即使我只欠債權人100萬,但是當我無法到期清償的時候,我要把價值500萬的房產全部歸債權人所有。顯然我會額外多給債權人400萬的利息。這樣對于債務人來說顯然是存在嚴重不公平的。而且這個價值也遠遠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債務利息上線。所以這樣的流押條款是無效的,即使債務人這樣約定了,到時候也是不作數的。
所以你說,借條上明明寫了以房抵押,但是不管用,要么就是你沒有做房產抵押登記,要么就是你約定的屬于流押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