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不合理,還不合規;不僅在銀行不合規,在小貸公司,互金平臺也不合規。貸款100萬,到手97萬,這就是傳說中的“砍頭息”。
我們先來看看我們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怎么來約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這是對所有的借貸合同進行明確,無論是銀行借貸還是貸款公司借貸,亦或是民間借貸,主要是簽訂借款合同,都必須遵守的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排查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的行為。
這是監管機構對于“砍頭息”高發的領域進行的專項整治。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這是對所有出借的金融機構和個人下發的通知,也是對于屢禁不止的“砍頭息”進行定義的官方處理方式。
“砍頭息”在銀行一般不出現,出現的話一般有兩種場景:
場景一、合作機構變相收取
很多助貸機構愿意與銀行合作,必定是有利可圖。哪怕銀行要求助貸機構要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這些助貸機構也在所不惜。那么助貸機構為了盡快獲利,往往會采取收取“砍頭息”的方式進行。不讓收“砍頭息”,那就變種形式來收:
引入保險公司來為客戶不還錢做擔保,助貸機構來為客戶的貸款做清分。保費為2%,助貸機構以保費的名義收走4%,給保險公司2%,自己留2%作為利潤。
客戶借款100萬,銀行把客戶的貸款發放到客戶賬戶上之后,助貸機構再憑借客戶申請貸款前簽的代扣協議,把助貸機構的利潤3萬元收走。
以上是比較常見的兩種方式,但是在強監管的態勢下,銀行也會對助貸機構的這種行為進行審查,以免引火上身。如果出現上述行為,現在的銀行一般也不會與之合作。
場景二、客戶經理“吃拿卡要”
在十年以前,銀行客戶經理“吃拿卡要”的情況非常普遍,甚至有些企業會默認把這部分資金當做是隱性成本。近幾年,銀行業越來越規范,“吃拿卡要”的行為被多數銀行列入員工守則中。這種現象幾乎已經很少出現。
遇到這種“吃拿卡要”的情況,借款人千萬不能忍氣吞聲,只要保存好證據,可以到銀行去反映,甚至向監管部門投訴。這名客戶經理的行為一定會得到嚴懲。
總結:
借款100萬,收到97萬,這種情況并不正常,甚至可以說是違法行為。建議題主向銀行反映,必要時可以向銀行監管部門進行投訴,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