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人只有在遇到困難需要朋友的幫助的時候,才看得清誰才是真正的朋友。但當自己的困難解決了的時候,可千萬不能把無償提供幫助的“真朋友”拖下水。這不,家住酉陽的吳杰麗,就因為幫助別人而自己“被攪進渾水”,真的是后悔莫及。
2013年5月22日,家住酉陽的陳小英因資金困難,請求朋友吳杰麗為其在郵政銀行貸款5萬元,并由另外一個名叫杜東東的為該貸款擔保,貸款期一年,利息按年利率計算。陳小英領取5萬元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9日。2014年8月23日,貸款逾期,吳杰麗向陳小英催收,但陳小英無力償還。同時,吳杰麗出具承諾:承諾償還吳杰麗在郵政銀行的貸款5萬元和利息;利息從2014年8月10日開始計算。2015年4月29日,由于還是沒有還款,郵政銀行便起訴吳杰麗和杜東東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
隨后不久,酉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并作出判決:吳杰麗和杜東東償還郵政銀行借款本金及拖欠的利息。判決后,郵政銀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杜東東履行了還款義務。2017年6月15日,杜東東訴吳杰麗追償權。之后,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吳杰麗支付杜東東代為履行償還銀行的貸款及資金利息。判決生效后,杜東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12月10日,吳杰麗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決。值得一提的是,陳小英以困難為由,一直沒有償還吳杰麗借款本金和利息。無奈之下,吳杰麗訴至法院。
酉陽縣人民法院庭審法官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陳小英向吳杰麗借款的事實清楚,借貸關系明確。對吳杰麗要求被告陳小英償還本金5萬元以及從2014年8月10日按年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陳小英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吳杰麗借款本金5萬元;并從2014年8月10日按年利率計算利息至借款償清之日止。
一審判決后,陳小英不服,遂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前不久,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提醒——
幫人要有度,貸款須謹慎。“如果你自己的名義貸款幫別人,那么對方如果出現不還款或者其他的違約情況,你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且在你的信用記錄上還會留下不良記錄;如果你是為他人在貸款過程中做擔保,對方出現不還款或其他情況,你則要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可以追究你的責任或要求你履行義務,如果你是作為聯系人簽名,則沒有什么問題。”黔江某律師事務所李律師還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如果幫別人貸的類型屬于是高利貸的話,那么肯定是會犯法的,所以說在幫助別人貸款的時候一定要謹慎起來,即使是最親的人也是不鼓勵他們去借高利貸的,如果說是有困難的話,你可以讓他去走正規的渠道貸款,這時你可以選擇去幫助他,不過也是要看你幫助的人有沒有還款能力了,要不然等到期的時候他沒有還款的話,就需要你去還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