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年內“二次失業”可續領保險金是怎么要求的?領取的條件是什么?
法規法定,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這三個條件包括: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法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規提到,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從再次就業之后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也就是說,一年內“二次失業”人員也有了保證。
2024年北京失業金的領取標準如下: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月領取2124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領取2151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領取2178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月領取2205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每月領取2233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124元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