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及標準是什么?
福州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標準怎么法定的?具體是什么?隨新社通小編來了解一下。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標準法定如下:
(一)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醫療機構就醫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計發;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含省外)異地就醫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天35元的標準計發。因工傷醫療依賴等原因申請轉回戶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區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計發。
(二)工傷職工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根據傷情需要及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申請的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車票(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飛機票按火車票硬臥票標準報銷,出租小汽車不得報銷。
因工傷醫療依賴等原因申請轉回戶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區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交通費用按單程報銷。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給予3天的院外食宿費。食宿費日的報銷標準限額為:本省異地的食宿費日的報銷標準限額150元;到外省市的食宿費日的報銷標準限額200元。
(四)參保職工因公出差或派駐統籌地區以外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在工傷發生地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35元標準計發。交通費和食宿費不予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