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后幾個月內辦理領失業金?繳費年限1至4年的可以領多少失業金?
失業后兩個月內辦領失業金,具體如下:
1、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以及其他法定的證件,去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法定的地點領取:
(1)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
(2)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法》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