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申請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為何領取2個月后停發了?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自從6月低,我成為一名無業者,看到失業者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就去申請了,但申請前要看是否符合條件的?
1、3月份,由于公司倒閉,員工解散,他申請失業金,各項材料符合要求,審核通過,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4月份,5月份成功領到了。6月份發現沒有收到,7月初來社保咨詢原因。
3、正好約到咨詢機會,就和他一起去問。經過一番了解,之前申請原因是:公司倒閉,員工解散,中斷社保(非個人原因中斷社保)。誰知在6月份期間,倒閉的公司被另一公司收購。我同事不知情,但社保網站數據結果是:他原來的公司正常營業,不是倒閉,不符合申請要求,故此不發了。
如何領取失業金?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法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