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單位不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怎么處理?職工如何投訴?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公積金中心會如何處理?職工投訴舉報應提供哪些材料?
根據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的法定: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錢。據此法定,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擁有行處罰權。為結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處罰法》,強化住房公積金領域執法行為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領域行處罰裁量權行使,管理中心出來了《長沙住房公積金行處罰裁量權規法定》。對于該行處罰權的行使管理中心堅持公平公正、依法行、罰過相當的原則,遵循教育整改為主、行處罰為輔的要求。
對于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職工可向管理中心進行投訴舉報。根據長沙住房公積金行執法管理法第十五條:“職工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
(一)有確定的投訴舉報對象,具體的投訴事實、請求和理由,提供的證明材料齊全且符合的法定形式;
(二)被投訴事項屬于本法第十條所列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及事實發生在公積金中心行執法管轄范圍內。”職工投訴舉報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被投訴對象的具體信息、違法事實證據材料等,對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還應提供本人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收入情況等。投訴書、證據材料等應當真實有效,并經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法規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會擬訂,經本級相關部門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