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社保補貼
1、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創業失敗的人員、畢業年度和離校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按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社保補貼。
2、自主創業社保補貼。對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小微企業參保繳費的,按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社保補貼。
(二)領取社保補貼為當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的?。補貼期限分類確定,創業失敗人員最長1年,靈活就業的畢業年度和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最長2年,其他人員最長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補貼時年齡為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三)上述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個人在繳納社保費的季度終了后,按規定由本人或個人所依托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代個人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保繳納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個人自由選擇向社保繳納地或戶籍地人社部門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