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東莞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的夫妻雙方可分別申請。
申請條件
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提取申請人已連續繳存滿3個月,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申請提取:
(一)月繳存額高于相關法規標準,可申請提取繳存當月相關法規比例及額度上限的住房公積金。
(二)月繳存額低于相關法規標準,可申請月繳存額全額提取。
(三)租住我國相關住房,可按實際支付住房的租金申請提取。
相關法規標準指350元、相關法規比例指70%、額度上限指1800元。
符合本情形申請提取的,可申請提取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相關法規標準的住房公積金,因賬戶合并、轉移、補繳、結息等產生的金額不計入可提額度。
提取額度計算方式:
(1)可申請提取申請之日前12個月相關法規標準的住房公積金,申請當月不予計算,且因賬戶合并、轉移、補繳、結息等產生的金額不計入可提額度。
(2)每次分別計算可提取區間的最大可提取額度,當次租房提取業務完成后,下一提取區間重新計算最大可提取額。
(3)A: 相關法規標準指350元,按月繳存額計算如下:
申請人月繳存額﹤350元,按每月繳存額計算可提額度;
申請人月繳存額×70%﹤350元,按350元計算可提額度;
請人月繳存額×70%≥350元,應按實際計算可提額度,不超上限1800元;
符合本情形申請提取的,可申請提取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相關法規標準的住房公積金,因賬戶合并、轉移、補繳、結息等產生的金額不計入可提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