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有什么要求?
《工傷保險》第十八條第一款法規:“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 醫療診斷證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書)。“
上述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所必需的。其中,勞動者可以提供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等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由醫院出具并加蓋診斷證明章;如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應承擔舉證責任嗎?
案例:馬某某負責在公共場所發放商業傳單的公司宣傳人員。一天,馬某某在駕駛摩托車時在一次交通之中受傷。其稱本想前往附近的生活廣場發傳單,故應認定為工傷。某公司則稱馬某某擅自脫崗回家導致事件發生,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第十九條第二款法規:“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在確定工傷的過程之中,工人可能與雇主存在爭議,并且在是否屬于工傷方面存在分歧。在這方面,勞動者可以主動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有不同的,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