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養老保險如何轉移?
【1】醫保統籌:
a、1998年1月1日以前的,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轉移。
b、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內的,按個人繳費基數11%記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存儲額(含本息)轉移。
c、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按個人繳費基數8%記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存儲額(含本息)轉移。
【2】個人帳戶:
a、屬于基本養老保險交費賬戶的,以自己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具體繳存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參保交費不足1年按具體交費月數測算。
b、屬于臨時賬戶的,企業繳費比例超出12%的按具體繳費比例轉移,小于12%的按12%轉移。
基本養老保險關聯轉到天津市且待遇領到地為天津市的參保人員,核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以自己在各參保地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和天津市相對應各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測算自己繳費工資指數。
在外地就業應創建而未建立臨時賬戶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聯轉到天津市時,應按臨時賬戶有關標準全額轉移醫保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