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離職之日60天之內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工作關系證明、離職證明以及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進行失業登記,然后申領失業保險手續。
2、滿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后,每月的7號到9號必須本人攜帶失業待證親自去社保保險局專門柜臺進行簽到,如未親自簽到則不能發放本月的待遇,而且以后也不會進行補發了,如果連續兩個月都未進行簽到,則將會按重新就業進行處理,停發所有的失業保險金。
需要哪些條件申請失業保險金?
第一,申請失業保險金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失業之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并且非自身意愿中斷就業,然后進行了失業登記的人才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最后參保地申請失業保險金。
第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的期限是不一樣的,如果失業之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了一年而未滿兩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一般為2個月,而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每增加1年,期限則會增加2個月,單次領取的期限不能超過24個月。
如果失業人員領失業保險金距離法定的退休年齡兩年或不足兩年,可以延長申請領取失業保險直到退休年齡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