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靈活就業失業保險金領取時能領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嗎?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與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不能同時享受。
根據《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方法》第十七條要求法規,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得同時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拓展:關于廣東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的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
月平均收入高于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申報。
(一)首次參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失業保險原則上以其參保前靈活就業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申報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失業保險基準費率(單位和個人費率之和)繳納失業保險費。
其后每年7月申報一次繳費基數,申報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該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首次參保時靈活就業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就業月數的平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
(二)重新參保
停止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重新參保的,參照首次參加失業保險有關法規執行,若停保和重新參保時間在同一社會保險年度的,不可重新申報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