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可以領多久
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可繼續享受醫保。失業保險金并非失業了就可以一直領下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法規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領取的標準:
勞動者失業后,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以上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的確定,一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法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二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領取年限可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原則確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滿期還沒找到工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證條件的,可按照法規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