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初企業員工不繳納養老保險,在現在退休有養老金嗎?肯定是沒有養老金的啊,還是自求多福吧,但很多事情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你在90年代初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那么這是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這是有養老金的;如果你是90年代之前參加工作,后來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從來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到了現在還沒有辦理退休,要想領取養老金可能是比較困難的。
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于退休條件的規定,當時的退休條件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工齡達到10年就可以辦理退休,退休金是按照退休時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總額結合工齡的計發的比例來確定的,最高的計發比例可以達到95%,但這僅僅是指的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模式,如果到現在還沒有巴黎退休的人員。可能就比較難了。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是從國發(1991)33號文件,即《國務院員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發布以后實施的,從時間界限上來說,大部分地方是從1992年1月開始社保繳費制度的,但由于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大部分是從1996年1月開始建立,所以很多地方又將1996年作為一個判斷是否繳納的養老保險的時間分界線。
90年代的企業職工,當時由于民營經濟還沒有發展起來,所以90年代的企業職工,絕大部分是屬于國有企業或是集體企業。對于過去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工作過的職工,從參加工作開始計算工作年限,只要工作年限是屬于國家認可的工作工齡或是連續工齡,后來因為各種原因離職或是辭職的,一般工齡都會被承認,都會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90年代的企業職工,如果在1992年之前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是工齡已經達到15年的,那么他的年齡在當時可能已經35歲左右,而到現在早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
那么只有視同繳費年限,而且視同繳費年限已經達到15年,但是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的人員,到底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能不能辦理退休呢?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只要繳費年限達到了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這是可以辦理退休的。視同繳費年限其實也是繳費年限中的一部分,只是只有視同繳費年限,沒有實際繳費年限,在社保部門沒有繳費賬號,沒有個人賬戶,會給退休的認定帶來一定的麻煩,但只要個人檔案資料完整,辦理了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而且認定視同繳費年限超過15年,辦理退休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各地在處理這類遺留問題時,都有一些具體的規定和制度,有類似問題的朋友,還需要去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部分地方如果只有視同繳費年限,沒有一定的實際繳費年限這是無法辦理退休的。當然如果作為90年代的企業員工,既有視同繳費年限,又有實際繳費年限,那么順利辦理退休時完全沒有問題的。還有的地方是作為超齡參保人員來對待,比如重慶等地,視同繳費年限達不到15年,或是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15年,有的可以補繳,有的只要超過10年工齡就可以不補繳直接辦理退休,不過在這之前有一系列的審批程序,比如要經過原來的主管部門申報等,直接去社保局是無法辦理的。
綜上所述,九十年代初沒有繳納社保的員工,由于涉及到繳費年限的認定問題。雖然沒有繳納社保,但是只要連續工齡能夠得到認定,就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只要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能夠達到15年,這實際也是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的也可以辦理退休。這種情形涉及到的范圍其實非常廣的,最好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