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年上班的正式勞動合同工,在單位96年開始實施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之前,即87至96年期間的連續工齡,或者實際繳費年限,按政策規定必須一律視同繳費年限,這是有明確的政策規定的,沒有絲毫的政策懸念與可以變通的余地,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題目中所言,單位是從96年開始實施社保個人繳費的,這是指單位具有固定工身份的人員,也與單位的正式勞動合同工一樣,開始實施個人參保繳費了。可見,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徹底打破了過往固定工與合同工客觀上存在的嚴格身份界限,實現了企業內部在參保繳費問題上的全覆蓋。
可以看出,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時點作為政策臨界點,將這個啟動節點作為一項大的政策界限,將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包括之前企業招用的勞動合同工的實際繳費年限,一律按照新的繳費性待遇計發辦法進行認定與規范,這不僅是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制度性安排,也是實現繳費性待遇計發辦法的普惠性舉措。
總而言之,87年上班的勞動合同制人員,96年單位開始繳社保,87至96年之間的連續工齡,按政策規定一律視同繳費年限,對于有如此明確的政策規定,我們必須深刻理解,明晰政策取向的現實意義與重要作用,要切實付之行動,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