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案例比較特殊,關鍵是要看屬不屬于工傷。雖然63歲了,如果還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那就屬于勞動關系,如果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就屬于退休返聘,是屬于勞務關系。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只相差一個字,但是享受的待遇可以說是非常巨大的。
63歲如果還沒有享受退休待遇,雖然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但是用人單位仍然要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63歲在工作崗位死亡,是屬于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應視同為工傷,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賠償金包括三個部分,即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賠償金等。這三項費用加起來就應該是100萬元左右。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那作為工傷保險賠償的費用就只能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進行賠償。
如果屬于已經享受了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再到用人單位上班,上班死在工作崗位上,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屬于工傷事故死亡的,也應該是屬于工傷,雖然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但是這種情況下,很多單位都要為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以比照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先由商業保險公司按照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賠償的規定進行賠償。
如果屬于突發疾病死在工作崗位上的,由于屬于退休返聘人員,而且已經享受了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不管是在48小時之內或是48小時之后死亡的,都不能視同為工傷,只能按照因病死亡或是非因工死亡來進行賠償。賠償是由社保局按照職工非因工死亡,或是病亡的標準進行賠償,賠償項目為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加起來一共就是幾萬元;如果用人單位為其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的,可按照以意外害保險的約定進行賠償,用人單位也可以給予適當的人道主義補助。
從這個案例中,作為用人單位或是求職的職工,有以下幾點教訓需要總結。一是用人單位聘用超過60歲以上的職工,如果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也就是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仍然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并不是勞務合同;二是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就要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因工傷死亡或是視同為工傷死亡的,都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三是對于享受退休待遇的人,返聘時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由于無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所以一般最好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避免這種死在工作崗位上的事情發生后,增加企業的經濟負擔;四是出于對企業運行安全的考慮,在不得已或是需要崗位專業技能的需要,不建議聘用60歲以上的人員。
綜上所述,63歲在工廠上班時死亡的,對于沒有享受社保退休待遇的人員,應該屬于工傷保險賠償的范疇,應該享受工傷賠償待遇;對于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如果屬于工傷事故死亡,讓需要按照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如果屬于突發疾病死亡的,只能按照因病死亡或是非因工死亡的標準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