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的;
4、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5、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6、所在家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8、出國(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