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3、退休;
4、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
6、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a、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b、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
c、在職期間被判刑;
d、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
7、因本人或家庭直系親屬(限父母、子女,下同)患有醫保規定范圍的特殊病種或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8、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
9、其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的。
符合本條第1、2、5、7、8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職工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