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長春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
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轄區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屬轄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財政撥款單位及鐵路系統單位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個人基數調整批量”紙質文檔(及電子版)、平均工資核算表紙質文檔(樣式附后);
企業類型單位除上述要件外還需提供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總賬、成本費用明細賬、企業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等相關會計憑證。
對于企業性質的分公司、駐長春辦事處等分支機構,難以提供工資證明的,應提供情況說明,及平均工資核算表。
人才代理及勞動派遣公司,應出具加蓋有代理公司和委托單位雙方公章的平均工資核算表。對平均工資核算表存在不確定因素或經審核存在有疑義的,則需繳存職工簽字確認。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進行核定。
四、2016年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號)文件執行, 長春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480元/月,其他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280元/月(文件附后);最高繳存基數暫執行23,335元/月的標準,超過23,335元/月的待2015年全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公布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調整;鐵路系統職工按沈陽鐵路局相關文件執行。
五、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較上一年度沒有變化的單位,攜帶相關報表到所屬轄區分中心審核備案,繳存基數不做調整。
六、各單位應及時與分中心約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工作辦理時間,對未按時限辦理基數調整的單位,我中心將依法督辦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