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意降薪很多時候成了企業裁員的一種下三濫手段;很多企業想要裁員的時候不會明白表達裁員的意思,多半都會使用變相的方式,比如沒有任何證據就給員工降薪,這個時候員工不必擔心,有勞動法作為保障,只要員工沒有過錯,單位私自給你降薪,你也可以拿到離職補償。
最重要、最有效的一個證據就是入職時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通常要求體現以下幾項內容: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報酬這一項意味著你的工資在合同里面是固定的,假設合同簽訂的薪資是每月8000元,如果單位正??鄢咫U一金,應該扣除的金額為8000-8000×22%=6240元,然后繳納個稅,所以稅前8000的工資到手后差不多6000元,如果單位再沒有證據,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給員工降薪,一律可以視為單位未足額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員工可以以此為由申請解除勞動關系。
這種情況下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是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的時候也是有很大的風險,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強有力的證據,如果工資高于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沒問題的,如果實際支付的工資低于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金額很多,形成了降薪行為,員工均可以以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仲裁公司的不法行為,到時候員工主動申請離職也可以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