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沒有描述家庭情況,涉及到的因素比較多,不會有唯一結論。只能在條件情況下,先給出一個明確結論:
若大伯無兒無女、無配偶在世、去世時大伯的父母、弟弟、妹妹均已過世,法定繼承情況下,弟弟、妹妹的孩子,平均繼承。
注意:上述結論有三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
大伯去世時無配偶、其父母均已過世(估計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過世)
大伯的弟弟妹妹均已過世
法定繼承情況下
下面羅列一下,請題主自行對號入座:
法定繼承情況下
開篇給出的結論,其實涉及到的就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人”的問題。
第二順序代位繼承人是這次《民法典》繼承編中新增的內容。指被繼承人去世是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又過世了,那么,法定繼承情況下,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替”兄弟姐妹,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條件要求比較嚴苛,主要有四種不同的組合方式:
如果大伯去世的時候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或者父母健在),不會涉及到弟弟妹妹,更不會涉及到弟弟妹妹的子女。
如果大伯去世的時候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弟弟妹妹均健在,由弟弟妹妹平均繼承,依然不會涉及到弟弟妹妹的子女。
如果大伯去世的時候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弟弟去世了、妹妹健在(反過來同理),那么,弟弟的孩子、妹妹平均繼承。但注意一點:假設弟弟有兩個孩子,是兩個孩子合計分一份,妹妹自己分一份,而不是三人均分。
如果大伯去世的時候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弟弟、妹妹均去世,那么弟弟、妹妹的孩子平均繼承。同理,也要注意:假設弟弟有兩個孩子、妹妹有一個孩子,結論也是弟弟兩個孩子合計分一份,妹妹的孩子自己分一份。
遺囑繼承情況下
如果大伯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遺囑,那么,大概率下這種遺囑屬于“遺贈”性質——其遺產由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分得,無需考慮以上情況。
以上,均建立在涉及到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未觸發喪失繼承權行為的假設前提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