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被區別對待的情形,并不少見——這種“區別對待”,更多集中在繼承人內部,屬于家庭內部觀點。但是,應不應該區別對待,則是另外一個維度的問題。
例如:兒子說了,從祖輩開始家產就是傳兒不傳女,你一個嫁出去的女兒還回來爭什么?父親說了,老伴走了,現在家里財產我說了算,我要全給老大。
有人說了,就不應該區別對待,而且在《民法典》繼承編中關于“法定繼承”明確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這兩條規定,說得是平等、均等,所以結論是:沒有區別、不應有區別。
不要片面把它理解為不應區別對待的絕對依據。還有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這些規定,說明的是應該被區別對待的情形——例如,對父母贍養有別的,要區別對待。
所以:
會被區別對待的情況,現實中肯定是有的。至于這種區別對不對、應不應該,可以仔細參考一下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