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2016-12月至2017年4月未繳納社保;
2.未安排員工休年假;
3.疫情放假期間未發工資。
【解決辦法】
針對第1個問題,我們不能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需要到當地社保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處理;
針對第2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資,但是以此為由提起勞動仲裁除了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資,是拿不到補償金的。
針對第3個問題,這個問題是公司犯的最大的錯誤,問題當中提到“地方政府出臺了疫情期間停工企業的工資給付標準”,所以公司的行為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我們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以此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為2016年12月-2020年9月,那么補償金應該是4個月的工資。同時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