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4:33:27 來源:網絡投稿
接電話的是一個女子,在電話中女子說要面試一下,于是約定在角美車站面試。不過在面試過程中,女子告訴易某,她的工作并不是清潔工,而是專門幫這名女子去銀行取錢,取錢的回扣相當豐厚,每100元當中就可以給易某10元的回扣。但是該女子告訴易某具體的細節,取錢的時候一定要帶安全頭盔,戴口罩,取完錢之后,再轉到女子提供的另一個賬號當中。
大家都知道,正常去銀行取錢根本就不用戴頭盔戴口罩,看到這個女子有這個要求,易某也曾經懷疑過這是違法行為。但是在豐厚報酬的吸引之下易某還是答應了下來,之后先后按照該女子的要求,多次取出3萬多塊錢,并獲得3000塊錢的提成。
而易某幫該女子所取的錢全部都是詐騙來的贓款,該女子在今年2月到3月份之間利用購買樂器為由,騙取多人將錢打到她的中國銀行賬戶上,然后不了了之。最后受害人報警處理,4月1日漳州臺商投資區的公安機關通過查看中國銀行監控發現易某并將其抓獲,之后龍海市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易某華。
對易某的這種行為,明知是犯罪行為還幫犯罪分子,這叫助紂為孽,是故意犯罪。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本案例當中,如果易某是正大光明的只是幫該女子取款一次那倒不會構成犯罪行為。但是該女子讓易某戴著頭盔,戴著口罩多次到銀行取錢,這個明顯是一種犯罪行為,易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然幫該女子多次取現轉移犯罪所得,這就構成了犯罪行為,所以被判刑一點都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