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左右民間的資本力量開始進入到了當前的銀行領域,完成一個相對應的金融領域的多元化發展,但是截至目前為止,民營銀行的數量基本上維持在20多家以內。我們能夠看到監管部門和央行對于民營銀行的數量,以及它的交易牌照的發行監管力度還是非常嚴格的,所以這就從根源上遏制住了民營銀行可能會出現倒閉的現象。
那么我們能夠看到截止于2020年的6月份為止,并沒有出現一家民營銀行出現倒閉或者破產的現象。這種可能性在未來的金融領域也是十分微小的,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我們從理論上而言,還是要討論,如果未來萬一某一家民營銀行出現的倒閉或者破產的現象,我們存放在這些民營銀行中的個人存款,包括一部分的理財產品,它會如何理賠?
答案很簡單,2015年公布的存款保證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他的賠償上限,也就是個人存款,包括銀行的大額存單以及民營銀行的特色儲蓄,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智能存款在內個人名下資產不高于50萬以上時是照單賠償的。如果高于50萬以上時,賠償的上限局限在50萬元。
但是如果你在任何一家銀行,并不僅僅局限在當前的民營銀行購買的銀行系列理財產品,但是不受存款保證條例保護的,因為這個風險在你購買相對應的理財說明書中就已經屬于不可抗力,是不予賠償的。所以如果對于風險異常敏感的投資者,盡可能的把自己的投資選項瞄準在當前的個人存款領域,包括銀行的大額存單以及部分的特色儲蓄,包括民營銀行性價比比較高的智能存款它都是屬于存款性質的。